新聞到底:《叫醒抑鬱症媽3歲娃被扔下7樓》
  新聞閃回:在中秋佳節,沈陽市鐵西區南九西路某小區,3歲男童小寶從自家7樓陽臺墜下,經搶救無效身亡。而將他拋下樓的竟是他的媽媽。鄰居稱孩子母親患有抑鬱症,警方介入調查。
  將3歲親生兒拋下7層樓,“抑鬱症媽”不承擔刑事責任。
  昨日,有知情人士稱,男童媽媽的精神鑒定結果已明確,“她無刑事責任能力,對此案不承擔刑事責任。”
  遼寧晟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稱,按照慣例,公安機關將會把這一結果告知男童家屬,並知會檢察機關。男童的媽媽將回歸正常生活,她將得到家人的照顧,但不得不面對失去愛子的事實。
  男童其他家屬可不可以向抑鬱症媽要求民事賠償?張律師稱,因為案件涉及方都是直系親屬,法律關係交叉、重疊,這種訴求不存在可行性。“如果要求民事賠償,提供賠償的應該是患病女子的監護人,按照法律關係,男童的爸爸可以提這個要求,但他本身還是患病妻子的監護人,一人承擔兩種複雜的角色,這種訴求不具備可行性。”
  新聞詞解
  刑事責任能力
  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對於一般公民來說,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生理和智力發育正常,就具有了相應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
  北國網、遼沈晚報記者 楊寶頂
  本報9月20日A03版報道。
  (原標題:7樓扔娃抑鬱症媽經鑒定不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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